河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4-10-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健全学术规范,推进学术委员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明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河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职责领域内履行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根据工作需要,现设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教学与人才培养专门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专门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负责起草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四条 负责被委托事务的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
1.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2.审议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3.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
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5.对学科建设及改革、学科发展战略、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等提供咨询和调研;
6.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教学与人才培养专门委员会
1.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2.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3.对专业改革、课程改革、产教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4.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5.研讨未来本科教育发展战略,为教学与人才培养、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咨询意见;
6.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评价与发展专门委员会
1.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
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3.审议聘期岗位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4.审议高端教学和科研业绩奖励办法;
5.审议《重要期刊目录》设置规划;
6.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7.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
1.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2.审议学术不端、学术道德规范、学术风气建设的制度文件;
3.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4.审议学术争议申诉办法;
5.对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咨询;
6.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征集
第七条 提交程序:
1.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提出议题,填写《河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议题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2.基层学术单位提交的议题应事先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协同填写《河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议题申请表》。
3.多个职能部门联合提交的议题,由牵头部门填写《河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议题申请表》。
4.提交的议题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前15天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对议题内容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签批,并确定议题的会议形式和机构类别。
第八条 议题征集范围是本细则及《关于印发《河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校综字〔2018〕1号)文件涉及的相关职责范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会议议事规则:
1.专委会会议可以采取专题会议、函审会议、网络会议、委托第三方审议等不同形式。
2.对批准召开的各类会议,一般应召开预备会,确定会议议程、评议原则和表决方式等。
3.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参会和列席人员;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发至参会人员。对通讯评议会议,应根据工作需要预留委员足够的审阅时间。
4.专委会会议须有应到人数的2/3及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开会,由专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或其他指定人员代为主持。
5.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会议先由议题牵头部门负责人做议题说明,参会人员就上会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集体研究后形成会议决议或意见。
重大事项采取无记名或实名投票,经到会委员数的2/3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一般事项经到会委员数的半数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特殊事项可按照预备会议确定的规则进行审议或审定。
特邀委员和观察员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6.遇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7.遇专题审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议题涉及的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查核的,可暂缓作出会议决定。
8.形成的会议决议由主持人签字,以书面纪要形式报送秘书处备案,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后完成纪要和签发程序。
9.应当公示的决议、决定或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0.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和申诉。由学术委员会召开主任(扩大)会议研究是否提请有关会议进行复议。参加会议人员的1/3及以上同意方可启动复议程序。
11.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议事项与参会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12.参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1)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2)会议中委员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3)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4)未正式公布的校学术委员会各项决定等。
第十条 决议执行:
1.会议决议、决定或结论由会议主持人签字,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批后印发会议纪要,由相关处室或涉及的个人具体执行;
2.专题会议审议、评议和核查事项的结果,以及提出的咨询意见或建议,由专委会主任签字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批后印发通知或函件至有关单位或个人;
3.通讯评议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或结论,专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签字后,由秘书处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批,印发校学术委员会纪要和回复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学部委员会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